武汉4月1日起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05-3-9来源:武汉晨报
4月1日起,武汉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时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省政府前日公布的最低标准。
昨日,记者从市规划国土局获悉,武汉7个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的补偿标准均高于全省最低标准,其他远城区有的低于最低标准,4月1日后将按照最
低标准补偿。
省政府公布的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中,将全省分为6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6类地区每亩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一至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被列为一类,最低年产值标准为1800元/亩,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000元/人。东西湖区被列为二类,两个标准分别为1200元/亩、10000元/人。江夏区、蔡甸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被列为三类,两个标准分别为1000元/亩、85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