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12-22来源:长江日报
读者施先生住在汉口蔡家田田园小区。入住之初,该小区业主们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后来,施先生与不少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不到位,2003年至今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前日,他收到一封律师函。
记者看到施先生出示的律师函复印件,上写“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武汉市武房物业发展公司委托,就您长期拖欠武房物业发展公司物业管理费用一事,向您发出律师函”,并称“本律师在此敦请您收到后十日内付清欠款或回函说明情况并提出理由和证据”,逾期不办“将采取特别措施与手段”。
该小区共有24户业主收到同样内容的律师函。这些业主认为,小区内偷盗现象严重,隔壁园丰村占用该小区地盘建车库等,证明武房物业发展公司未尽到职责。
武房物业发展公司陈女士接受采访时说,物业服务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令业主满意;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有法可依,所以他们委托律师向24户业主发出律师函。陈女士称,律师函效果明显,当天就有3户业主表示愿意与公司沟通。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新天认为,业主因对物业管理不满意而拒交物业管理费,是一种消极的维权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违约行为。律师函作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警告方式,可以向违约人提出警告。业主若对警告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或由民主选举的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满意度高的物业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