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房买卖合同推行 14处修改封堵开发商钻空

发布时间:2005-12-8来源:楚天都市报

买房时,公摊面积发生了较大变化怎么办?昨日,武汉市开发办和工商局公布新修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其做出具体约定,以减少类似扯皮现象的发生。

以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只对住房面积误差做出约定,对公摊面积的误差则没有明确要求,以至有些开发商故意做手脚,在卖房时有意缩小公摊面积。新修改的合同则对开发商的这种“小把戏”进行封堵,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与购房人就公摊面积的差异进行具体约定,如超过约定,则视开发商违规,必须给购房人某一比例的补偿。


据统计,新合同对原有合同共进行了14处修改。武汉市开发办称,新合同从本月起开始施行,原合同将逐渐退出市场。


14处修改封堵开发商“钻空”


●买房人至少留一份合同原件


虽签订了数份合同,由于开发商盖章、合同备案等原因,买房人手中有一段时间没有合同原件,开发商动了手脚,买房人也苦无证据。在修改后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中增加了一条:“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明确付款方式及期限


新合同中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用附件形式约定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贷款或其他的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


●公摊面积差异怎么办


双方可以约定,公摊面积误差超出一定范围时,双方以何方式处理。


●明确公共设施所有权


新合同规定,对该商品房所在楼宇、所在项目的一些公共设施,如物业用房、车库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具体约定,各自究竟是享有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细化商品房交付条件


新合同第九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符合下列条件: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等。


●减少物业交接纠纷


新合同增加“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条款。另外,合同双方应在附件中对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费用项目及价格进行具体约定。


●保证买房人能办证


开发商必须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另外,开发商应协助买房人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


此外,新合同还规定开发商向买房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等,作出了一些有利于买房人的细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