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10-26来源:武汉晨报
通知规定,房屋安全鉴定费采用分段累进制,按建筑面积计收。如500平方米以下的框架住宅,每平方米收取鉴定费2.8元;社会福利用房、教育事业用房以及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规定的50%计收;委托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始资料的,按照规定的150%收取;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受理东西湖区等远城区的房屋鉴定,按规定标准的120%收取。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必须按国家标准提供规范文本及足以说明结论的有关资料,不得收取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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