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05-10-26来源:武汉晨报

全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正式出台。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鉴定时,收取鉴定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通知规定,房屋安全鉴定费采用分段累进制,按建筑面积计收。如500平方米以下的框架住宅,每平方米收取鉴定费2.8元;社会福利用房、教育事业用房以及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规定的50%计收;委托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始资料的,按照规定的150%收取;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受理东西湖区等远城区的房屋鉴定,按规定标准的120%收取。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必须按国家标准提供规范文本及足以说明结论的有关资料,不得收取附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