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10-24来源:不详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审批(市级审批事项)
(一)审批依据
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
2、市人民政府《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武政〔2001〕24号)
(二)办事程序
1、申请条件
(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A、申请单位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B、申请单位已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或已与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签订用地转让协议。
C、建设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2)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建设用地为申请单位自用土地,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
B、单位近三年职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均年收入水平;
C、单位职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水平。
(3)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建设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B、建房用地位于上级联勤部门批准的售房区范围内;
C、总后勤部已批准列入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上级部门或总后勤部的计划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资料;
(3)土地使用权证或或土地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或已与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签订用地转让协议;
(4)1:2000地图(用红笔标注用地范围);
(5)资金证明(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存款审查表或资信证明);
(6)建设及售房方案(包括建设地址及规模、资金筹措及造价、房型面积、售房范围及要求等内容)。
3、审批工作流程
(1)市房产局接受项目申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筛选,集中在每年10月至12月编制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草案;
(2)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草案的项目,由市房产局集中将项目资料送交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进行规划选址审查,审查结果反馈市房产局;
(3)市房产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4)市人民政府召集市计委、房产局、规划国土资源局研究、审查计划草案,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计委、房产局、规划国土资源局联合会签下达计划。
(三)交办处室:市房产局住房发展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规划处、利用处,市计委投资处。
[注:鉴于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于今年5月正式出台并开始执行,我市相关政策与管理程序拟于近期按该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故上述七、八两个审批事项的办事程序已按政策意图进行了调整,但要全面落实尚需待本市相关具体政策的出台。]
(三)公务员住宅调配
1、 满足购房条件的公务员向市局住房发展处提出购房申请;市局住房发展处该业务主管人员对申请人及其资料进行登记,并按照条件排队
2、建设单位上报销控表
3、对比上述两项内容,手工安排配房
4、给被配房人下达“购买公务员住宅审批通知单”
5、购房人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若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按弃权处理,按排队表向下继续分配
6、购房合同报一份到住房发展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