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4-9-18来源:武汉晨报

 新房交付后,不管是否开始入住,物业管理费都得交,原《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这一规定,让不少业主“白交钱”。
  现在,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变。昨日,市房产局、物价局联合发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条款将从下月起取消,业主与物业公司可就收费起始时间、方式等相互协商约定。如果征得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在没搬进新房前,可不交物业费。
  物业收费四变化变化一:交费时间可商量
  根据新《办法》,开发建设方在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时,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应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方式和起始时间。
  而原《收费办法》仅规定:房屋交付后,由业主承担,空置的房屋,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不低于50%和75%缴纳。
  变化二:交费方式可选择
  业主可按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方式支付物业费。
  包干制---支付固定费用、盈亏均由物业公司承担。
  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费中按约定比例或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公司,其余用于约定的物业服务,盈亏均由业主承担。
  物业公司要向业主公布资金的年度预决算,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并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审计。
  以往物业管理多实行的是包干制。变化三:高档物业收费放开
  新规定中,要求“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住宅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服务及特约服务费(如写字楼等高档物业)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规定将一般住宅物业费和写字楼等高档物业收费标准区别开来了,前者由政府决定,后者由市场决定。
  变化四:共用设施经营,须征得业主同意
  在《办法》中,还对常见的物业公司或个人利用共用部位和设施从事经营的行为(如停车场收费等)作了规定,“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公司的同意”,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