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7-21来源:武汉晨报
据介绍,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尽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并对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
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的出台需要一段时间,而房产证办理难的问题又亟待解决,因此草案特地增加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这意味着,物权法通过后,即使有关统一登记制度的具体办法没有出台,购房者申请办理房产证也只需跑一个部门。
草案还规定,不动产登记费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有关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的收费行为,防止有关部门通过登记收费搞“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