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加强中介房款监管
发布时间:2003-4-18来源:摘自《中国房地产报》
不久前,宁波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两名副总经理突然“人间蒸发”,经当地警方证实,两人系卷款私逃,被其掠走的款额高达百万余元,大部分是房产中介买卖双方的交易款。事件不仅在宁波房地产中介行业引发轩然大波,而且也波及和震荡着周边城市的中介市场。
为避免此类事件在异地重演,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引导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安全地发展,经过针对性分析研究并与银行、法律界人士及当地品牌中介企业多方讨论,杭州房管局决定改革现行中介机构交易过程中资金管理环节的漏洞,并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的通知》,制定出5项监管措施,为房屋买卖双方的交易款装上了“安全阀”。
此前,房产中介操作业务成功后买卖双方进行房款交割时,买卖双方当面一次性交付的情况只在少数,占到总交易量的10%左右,更多的情况是由于需要中介机构代办按揭或过户手续,买方通常将购房款交由中介公司代为转付。这样房款就要在中介公司里滞留一段时间,这给了一些不规范的中介公司违法违规的可乘之机。
杭州市房管局此次出台的新管理办法5项监管措施主要内容为:
自4月1日起,在房产买卖代理中,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银行将设立中介公司保证金账户、客户活期存折监管账户或其他形式的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市民直接向银行交纳首期款,中介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挪用;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与买卖双方当事人、银行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交易房款支取和转移的条件、程序;房地产中介机构到杭州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代办房产交易手续时,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同时,市房产管理局将对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视情节予以警告、暂停其办理交易手续资格、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中介机构资格证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