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27来源:鄂东晚报
据悉,吴某某因做生意短缺资金,两次向同事、好友胡某某共借款22000元。此后,吴某某租住在胡某某位于七里坪镇解放街的房屋多年。2005年8月24日,两人签订了一份《旧房买卖协议》,约定胡某某将6间房屋卖给吴某某,自2005年8月26日一次性付清房款,胡某某开具收款的条子,此合同即生效;同日,他俩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移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等事项。
随后,吴某某于2007年4月对所购房屋的一部分拆除后在原宅基上重建房屋,并分期偿还了胡某某本息共计25000元。2011年初,吴某某又对另外部分房屋拆除重建,这时,胡某某进行阻止而发生纠纷,胡某某以吴某某未还清房款,协议未生效为由诉至红安县人民法院。
红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依自己的意志自愿签订,合同成立。虽然原告称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及租金18000元,但《补充协议》中已写明“此款胡已收到”,“协议同胡所出具的收条18000元整一样效力”,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已向原告胡某某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履行了协议买房付款的义务,原告卖给被告其有权处分的四间房屋行为已生效。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某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