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24来源:长江日报
据投诉人反映,“圣爱米伦II拉德芳斯”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要求: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本项目墙面及电梯间、门厅、楼梯间、屋顶设置广告牌,出卖人有权将广告牌用于企业形象及项目信息及进驻商家的宣传,买受人自愿放弃广告牌的收益。
对于这项合同规定,多名购房者向记者表示不满,认为开发商明显违反了物权法,剥夺了业主对小区公共部位的正当收益。一位准备购买该楼盘的购房者说,签合同时发现这条很“霸王”,就拒签了合同。
对此,开发商向记者提供了合同样本,证实了确实有上述合同要求。其有关人士表示,合同是经过公示的,购房者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对此确认认可了。开发商方面还有人称,这种情况不仅是该楼盘一家,武汉还有多家开发商有类似的合同约定,并愿意提供证据。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涛对此认为,购房者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买房子,这个合同将房子未来的收益强行要求购房者让渡给开发商,涉嫌“霸王合同”。
武汉市房管局物业处表示
小区公共部位收益业主说了算
针对开发商要求购房者自愿放弃公共部位的广告收益一事,武汉市房管局物业处表示,小区公共部位收益全体业主说了算。
小区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和区域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如屋顶广告、电梯广告、户外广告等;小区公共区域(如活动场地、公共道路、绿地)的停车租金、摊位费等;利用小区公共配套(如产权归业主所有的会所、游泳池等)所经营产生的收益。
武汉市房管局物业处表示,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和区域进行经营,须经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