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7来源:重庆商报
昨日,今年刚毕业的陆某说,7月底,他在杨公桥一小区看到了一个租房信息,便与对方联系并表示将租一年。双方于8月1日签订了租房合同,租金为一个月500元。当时,他共缴纳了2000元,其中500元是押金。11月11日,由于自己在江北区找到工作,便决定不租了。他向房东说明此事,房东表示要多交一个月的租金与200元的水电费,并且要他在10日之内将房屋租出去,他交了钱并写下一份承诺书。随后,他将租房信息挂上网,但由于房东已收走钥匙,他没法租出去。11月底,他被房东告上法院,索赔违约金8000元。昨日,在法官的调解下,陆某最终赔偿了房东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