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9-29来源:长江日报
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此项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会上强调,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要切实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要求,各地应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
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意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低保对象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低保金;有的在低保标准以下收入发生变动,应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保障标准
低保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
意见提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各地要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资金监管
经办者亲属享受低保应备案
意见要求,各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专家解读
节约不必要支出的资金用于更需要救助的人员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新政提出了按月查和跨省查的检查方式,这对于管理部门及时了解低保者经济条件有无改善,是否已经脱贫不需要低保救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将帮助国家节约下不必要支出的资金,将其用于更需要救助的人员。
夏学銮也强调,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个人素质也极为重要。此前,媒体曾不断曝光有相关干部或其亲属以权谋私,套取低保资金的案例。而相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导致冒名顶替等现象也屡见不鲜。
夏学銮还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法也很及时。他介绍,国际上近年通行的规定就是“一个面包的原则”,也就是福利制度不养懒汉,基本不能出现有劳动能力者不工作却能衣食无忧的情况。例如近年来美国规定,单亲妈妈要享受生活救助资金,至少每周要工作20小时,而且享受待遇的时间不能长于5年。他表示,我国应该适度拉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数字看低保
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稳定在7500万人左右,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总体实现了应保尽保。
近五年,全国累计投入低保资金4151亿元,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增长了58%和105%,实际补助水平分别提高了136%和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