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将监管商品房35%预售款 购房者直接存入监管账号

发布时间:2012-9-21来源:新浪房产

今后,购房人须将购房款存入银行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预售款,预售所得款须保证工程建设开支,不得将预售款挪作他用。

新浪乐居日前从房管部门获悉,为了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强调对一定比例的项目总体预售款进行重点监管,明确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开发企业按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分节点申请拨付。按照《办法》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既能够保证监管资金适量合理,满足开发商建设工程项目用款的需要,又能够保证购房者的购房资金安全。

重点监管资金按预售款35%测算

顾名思义,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事实上,武汉房管部门此次政策的出台借鉴了天津、济南、郑州等城市的做法,他们的重点资金监管标准分别按预售款的35%、每平米造价以及工程造价的1.2倍。通过比较,武汉市房管局认为我市采用预售款的35%计算比较合适,这一标准监管标准既能确保项目竣工交付,又能保障企业有较充裕的流动资金,对开发企业影响较小。为此,房管局会同市建委造价部门,组织武汉建明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武汉中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等造价咨询机构对重点资金监管标准进行测算,征求市造价管理站和部分施工监理单位及开发企业的意见,并通过了专家论证。

监管账户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5%

根据《办法》规定,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工程进度、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取得预售许可后1个月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5%;结构封顶的,不得超过30%,累计金额不得超过65%;竣工验收的,不得超过30%,累计金额不得超过95%;完成初始登记的,可以申请撤销监管,提取剩余的5%资金。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购房者直接将房款存入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等信息,购房者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购房者申请商品房贷款的,按揭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部门已会同工商部门共同修改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0月1日后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将载明资金监管账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合同中注明该项目的监管账户和监管账号信息,方便购房者将购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购房者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仔细检查合同内容,避免开发商逃避监管的现象出现,保障自己的购房资金安全。

如遇到退房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该部分退款的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合作银行解除该部分房款的监管。

开发商预售资金违规将关闭网签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开发商法律责任: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可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