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6-15来源:楚天金报
据了解,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将对不同收费对象采用相应方法,按月征收。对居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垃圾量较少的企业、工商户等,可按人或户计征;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计收;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小区,生活垃圾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收取,并按规定分别移交垃圾处理单位。同时,物业费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费用。
据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同于现在收取的卫生费,它包括对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理,而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三阶段费用。而目前对社区和沿街店面收取的卫生费,并没有用到垃圾中间的收集、运输及终端处理上。
《办法》规定:由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且,定价和调整必须实行价格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