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8-17来源:三峡商报

市住建委城建科科长颜国钢介绍,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增加了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条款,并首次明确和具体化了房屋的保修期限。
记者看到,在新版《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首次规定了房屋出卖人关于落实建筑节能方面的违约责任,即“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商品房应当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前述标准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还要求房屋出售方对交付使用的房屋作保修期限的具体承诺:即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保修5年;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的防水工程、建筑节能外墙保温体系保修5年;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裂缝保修2年(顶层墙面温度裂缝除外);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2年;门窗安装不密闭、翘裂、五金件损坏保修2年;管道堵塞保修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保修2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6个月;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2年;装修工程保修2年。
据悉,新修订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于2012年9月1日起启用,旧版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