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买卖出意外 法官支持买主“不退房”

发布时间:2005-5-30来源:长江日报

几年前买了一套房改房,如今达到条件准备过户,房主却想反悔,原因是房价已“今非昔比”,并表示,“只要肯退房,宁愿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近日,许多读者向本报反映他们的类似遭遇。

  5年前,孟女士在汉口杨汊湖买了一套房改房用于自住,面积69平方米,总价7万元,
由于当时房主还没拿到房屋两证,孟女士先付了5.5万元,余款约在办理过户时结清。

  日前,房主已将两证办下来,孟女士要求过户却遭拒绝,因为这套房子现在至少可以卖14万元,比原价翻一番,房主想把房子收回。孟女士觉得很冤———当初约定的买卖怎么能随便反悔呢?

  硚口的张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对方甚至爽快地表示,愿意按当初的协议约定,付给他5万元违约金,以收回房子。不过,张先生坚决不同意,于上月将房主告上法庭。

  当时未过户的房改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有人提出,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双方当初签订的买卖协议属无效合同,房主可以收回房子。

  但奇怪的是,法官却支持了张先生“不退房”的意见,为何?

  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江林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过户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具备了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主体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

  蔡律师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属行政管理性规范,并不是民法中的效力性规范,其主要调整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并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两者性质或功能各有不同,所以该条并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